招标编号: | 津建交监理[2008]03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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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| 2008.03.06 |
截止日期: | 2008.03.11 |
招标业主: |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|
招标代理: |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司 |
地 区: | 天津市 |
内 容: | 项目性质:工业;工程名称:40万吨/年ABS树脂装置工程;规模:年产ABS树脂40万吨, 包括:设备、化工工艺管线、电气仪表安装及与其相关的建构筑物60000㎡;单体面积不超过10000㎡跨度不超过24m结构类型框架及钢结构;工期:489天。 |
公告编号津建交监理[2008]0311 号
1、招标条件
本招标项目40万吨/年ABS树脂装置工程已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、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津经投资许可【2007】40号文批准建设,项目建设单位为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,建设资金为 贷款及自筹已落实 ,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,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司受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,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。
2、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
2.1 项目概况(包括: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、单位工程名称、规模、结构类型、工期等)
项目性质:工业;工程名称:40万吨/年ABS树脂装置工程;规模:年产ABS树脂40万吨, 包括:设备、化工工艺管线、电气仪表安装及与其相关的建构筑物60000㎡;单体面积不超过10000㎡跨度不超过24m结构类型框架及钢结构;工期:489天。
2.2 工程建设地点: 天津临港工业区渤海化工园 。
2.3 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: 1个标段;本次招标范围为建设单位所发施工图纸内工程全部内容,包括:设备、化工工艺管线、电气仪表安装及与其相关的建构筑物
2.4 工期要求: 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。
2.5、监理深度要求: 实行“四控、两管、一协调” 。
3、投标人资格要求
3.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原资质:化工石油监理甲级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乙级及以上,新资质:化工石油监理甲级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乙级及以上的单位,并在人员、设备、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。
3.2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。联合体投标的,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。联合体投标报名时可以联合体主办人或成员中的任何一人进行报名。
3.3非本市注册的投标人应在报名时提供进津备案通知书。
4、投标报名方式
凡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标报名:
4.1 投标人可通过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报名;
4.2 投标人不能通过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报名时,可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、进津备案通知书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(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)到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2号窗口 报名。
4.3各投标人均可对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报名。
5、公告发布与投标报名截止时间
5.1公告发布时间: 2008 年 3 月6 日14:00至 2008 年 3 月 11 日14:00 。
5.2本招标项目的报名截止时间为: 2008 年 3月 11日 14:00(北京时间)。
6、招标文件的获取
6.1凡投标报名的投标人,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另行通知,每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2 时 00 分,下午 13 时 30 分至 17 时 00 分(北京时间),持投标报名确认函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(原件)、资质等级证书副本(原件)和单位介绍信,前往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司(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楼)获取招标文件。
6.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500 元,售后不退。
6.3招标文件需邮购的,另加手续费(含邮费)每套人民币 700 元。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报名确认函(原件)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盖公章)、资质等级证书副本(复印件盖公章)和单位介绍信(原件),以及邮购款(含手续费)后 5 日内寄送。
项目建设单位: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(公章)
法定代表人: 肖卫国 (印鉴)
办公地址:***
邮政编码: 联系人: 简旗 电话:***
传 真:***
招标代理机构: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司 (公章)
法定代表人: 李建钢 (印鉴)
办公地址:***
联系人: 牛 恪 电话: 23669319 传 真:***
日期: 2008 年 3 月 6 日
违法违规举报:
在工程交易活动中不准任何企业,假借有关领导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,扩大本企业的影响,经查实,将消其投标资格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明招暗定、虚假招标、围标、陪标、串标和借照或挂靠等不正当手段,获取工程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,同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举报及投诉受理单位: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
电话: 24538408 传真:***
受理单位地点: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
受理负责人***